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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与浩宏国际(远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上漫居委会六组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宋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顺宏。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上漫居委会六组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宋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顺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浩宏国际(远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148—150号鹿角大厦10楼1010室。

法定代表人:蔡国忠,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蚁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浩宏国际(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宏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作出的(2010)苏商外终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浩宏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起诉称:浩宏公司与红蚁王公司曾多次发生业务往来,红蚁王公司向浩宏公司订购rocky内盒等物。红蚁王公司至今欠浩宏公司货款美金59524.85元及相应未支付的货款差额,拒不付款。请求依法判令红蚁王公司支付浩宏公司货款59524.85美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浩宏公司将货款本金变更为60489.106美元。

南通中院查明:自2006年开始至2008年,红蚁王公司与广东L&E包装公司作为买卖双方签订系列《采购订单》,在订单中载明,广东L&E包装公司(卖方)向红蚁王公司(买方)提供rocky内盒,红蚁王公司的业务员为倪叶华,采购订单的审核为蔡雪红,广东L&E包装公司的联系人为卢飞小姐或雷小姐;双方在订单中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日期等作了约定。在双方交易履行过程中,由深圳怡和纸业制品厂(以下简称怡和纸业)向红蚁王公司送货,送货地址为红蚁王公司,在送货单的左上端标注有“怡和纸业制品厂”及其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在送货单的右上端标注有浩宏公司的英文名“L&E International(Far East) Limited”及其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由L&E International(Far East) Limited向红蚁王公司开具发票,收款人为L&E International Ltd,红蚁王公司遂将相关货款汇至美国L AND E INTERNATIONAL LTD账户。

涉案未付款的9笔订单中的全部货物,红蚁王公司已全部接收,并由其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具体明细如下:①订单号HYW071212067,浩宏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29日发货,发货单号0068374;2008年1月9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32;2008年1月14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70;2008年1月14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69;2008年1月9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33。该份订单涉及各种规格货物计30432套,货值9967.28美元。②订单号HYW071110102,浩宏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9日发货,发货单号0062634;2008年1月14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71。该份订单涉及各种规格货物计1200套,货值477.00美元。③订单号HYW071113128,浩宏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9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31;2008年1月14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72。该份订单涉及各种规格货物计408套,货值216.44美元。④订单号HYW071218109,浩宏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14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66;2008年1月9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28;2008年1月9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26;2007年12月29日发货,发货单号0068373;2008年1月14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68;2008年1月14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67;2008年1月9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28;2008年1月9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27;2007年12月29日发货,发货单号0068372;2007年12月29日发货,发货单号0068371;2007年12月29日发货,发货单号0068370;2007年12月29日发货,发货单号0068368。该份订单涉及各种规格货物计74057套,货值23805.17美元。⑤订单号HYW071101105,浩宏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6日发货,发货单号0064873;2007年11月30日发货,发货单号0064999。该份订单涉及各种规格货物计840套,货值291.59美元。⑥订单号HYW071113129,浩宏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30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04;2007年12月1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139。该份订单涉及各种规格货物计1128套,货值340.49美元。⑦订单号HYW0711131127,浩宏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30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00;2007年11月30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01;2007年12月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73;2007年11月30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05;2007年12月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69;2007年12月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143;2007年12月1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133;2007年12月1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132;2007年11月30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04;2007年12月1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139。该份订单涉及各种规格货物计15246套,货值5048.62美元。⑧订单号HYW071110101,浩宏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30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02;2007年11月30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03;2007年12月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71;2007年12月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72;2007年12月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070;2007年12月1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135;2007年12月1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134;2007年12月1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136;2007年12月17日发货,发货单号0065137。该份订单涉及各种规格货物计42510套,货值14590.18美元。⑨订单号HYW080102105,浩宏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发货,发货单号0072665。该份订单涉及各种规格货物计1884套,货值717.84美元。经审查,上述订单号为HYW071212067、HYW071110102、HYW071113128、HYW07110601、HYW071113129、HYW0711131127、HYW071110101、HYW080102105的八份订单与发货单上载明的货物内容、数量相一致。HYW071218109订单与发货单载明的货物数量不一致。另经对比,RKYRB1X450370130号货物少发2802套,货值2350.88美元,RKYRB1X350320120号货物少发967套,货值652.73美元,RKYRB1X370340125号货物少发247套,货值168.95美元,RKYRB1X380360130号货物少发1223套,货值897.68美元,该订单项下的货物,总计少发货物5239套,计货值4070.24美元。即上述9份订单HYW071212067、HYW071110102、HYW071113128、HYW071218109、HYW07110601(送货单及红蚁王公司出示的采购订单显示该份订单号码应为HYW 071101105)、HYW071113129、HYW0711131127、HYW071110101、HYW080102105实际发货总金额应为59524.85-4070.24=55454.61美元。

在上述送货单上,各订单项下载明的标的物数量和单重各不相同。

双方涉案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在2008年1月14日,而红蚁王公司举证了怡和纸业于2008年2月26日出具的总计45000公斤的装箱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