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3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松和。 委托代理人:林志奋。 委托代理人:曹开阳,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市佑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博爱路5号1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于群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奋。 委托代理人:曹开阳,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重。 申请再审人钟松和、汕头市佑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松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辖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松和、佑松房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钟松和、郑重均是台湾居民,且常住地址均在台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二)引起本案纠纷的借款合同签订地址是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安区义安里19邻安和二段92号二楼,该区域也不属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三)浙江省温州市只是双方当事人借款汇款的一个技术性选择。(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断管辖权归属应该先考虑住所地。钟松和的暂时住所与担保人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汕头市,因此即使本案必须在大陆审理,其管辖权也应该是属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郑重提交意见认为:本案中,判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关键在于温州是否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界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郑重所出借款项均通过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温州五马支行的账户划出,且划入钟松和在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温州五马支行的账户。故贷款方即郑重所在的温州市为合同履行地。既然郑重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本案属合同纠纷的范畴。郑重的出借款项均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五马支行的账户划出,划入钟松和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五马支行的账户,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郑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相关规定。一、二审法院驳回钟松和、佑松房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钟松和、佑松房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松和、汕头市佑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