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4-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嘉群,男,1957年6月5日出生,美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高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玉德,男,汉族,1951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忠良,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欢江,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孙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忠良,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欢江,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嘉群因与被申请人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辖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王嘉群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孙玉德是与威特美国金属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与王嘉群个人存在加工定作关系,王嘉群系威特公司海外业务副总裁,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责任应由威特公司承担。二、因王嘉群给孙玉德出具了对账单(欠条),所以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所谓的买卖合同或加工定作合同关系,而是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孙玉德也是依据该对账单起诉王嘉群,故本案应由王嘉群住所地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根据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是按照王嘉群的订单加工制造有关产品并交付了货物,王嘉群未支付相应货款,故依据对账单请求偿付相应款项。无论本案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其履行地均在中国山东青岛,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王嘉群主张其个人不应担民事责任,则属于实体问题,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无关。至于对账单的问题,对账单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对双方账务往来情况进行核对所形成的文书,并不据此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亦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综上,王嘉群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嘉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