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0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Fursa投资基金公司(FursaMasterGlobalEventDrivenFundL.P)。 代表人:WilliamF.HarleyIII。 委托代理人:王心波,北京市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西山联合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加林,该公司清算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夏加林,该厂厂长。 申请再审人Fursa投资基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西山联合陶瓷有限公司、温州西山面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浙商外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商外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