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5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端阳,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从源,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彤,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晓红,女,1958年6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申请再审人谢端阳因与被申请人郑彤、沈晓红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做出的(2010)苏商外终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谢端阳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端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谢端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