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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和济投资有限公司、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三星贸易发展实业总公司、瑞华置业有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四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省和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玮,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建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四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省和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玮,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建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人:贺涛,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添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行法,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湖北三星贸易发展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正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玮,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仲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军,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

上诉人湖北省和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湖北三星贸易发展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于2011年12月18日做出的(2011)鄂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晓力、代理审判员沈红雨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查明:高尔夫公司于1993年8月5日成立,股东为:武汉房地产信托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顺天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2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占15%股份;武汉市东西湖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出资720万元,占15%股份;中建公司,出资3120万元,占65%股份;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资240万元,占5%股份。

2007年9月16日,中建公司与和济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和济公司出资6.5亿元收购高尔夫公司的全部股权,包括股权转让及清理高尔夫公司原来的债权债务,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付款方式为:1、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和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2、中建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一个月内负责将高尔夫公司30%的股权转让至和济公司指定公司名下,并在商务厅、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和济公司和中建公司与高尔夫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谈判,高尔夫公司欠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债务2.5亿元,若经过谈判,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2.5亿元范围内减免部分债务,该减免部分由和济公司和中建公司平均分享,和济公司同意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把中建公司应得利益即时支付。和济公司同意在2007年11月31日前将整个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债务解决及达成协议,在取得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同意后中建公司必须在三十天内把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5%股权过户至和济公司指定公司名下,并在商务厅、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和济公司在2007年10月31日前向中建公司支付转让款2000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转让款3000万元,中建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把在高尔夫公司名下的65%股权转至由中建公司、和济公司双方各占50%股权的在香港新成立的公司内,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5、和济公司在2008年3月31日以前向中建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在2008年6月30日前和济公司应付清余下的股权转让款,同时中建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在香港新成立公司的50%股权转至和济公司指定公司名下。双方还约定:中建公司以外的股权,由中建公司收购后转给和济公司。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

《股权收购协议书》签订后,和济公司于2007年9月17日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于2007年9月18日付3000万元,中建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出具收据,注明收到1000万元,但其中的900万元系和济公司委托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3日支付。其他付款情况如下:2008年1月8日付3703050元;2008年1月24日付600万元;2008年2月2日付10296950元;2008年3月13日付400万元;2008年3月27日付20万元;2008年4月10日付500万元;2008年7月1日付200万元;2008年7月25日付20万元;2008年7月30日付24万元;2008年8月25日付44万元;2008年8月27日付50万元;2008年9月28日付100万元;2008年10月24日付100万元;2008年11月24日付50万元(中建公司收到时间为11月25日);2008年12月31日付100万元;2009年1月23日付300万元(中建公司收到时间为1月24日);2009年3月3日付50万元(中建公司收到时间为3月4日);2009年3月5日付2934687元;2009年3月27日付20万元;2009年4月8日付30万元;2009年4月30日付50万元。和济公司共支付股权转让款103514687元。

2007年11月20日,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通知高尔夫公司,将其享有的对高尔夫公司的债权已转让给武汉楚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2日更名为楚天时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时代公司)。2007年12月20日,为解决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高尔夫公司与武汉浩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浩钿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服务范围包括促使解决楚天时代公司的债务,并促使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转让其在高尔夫公司的股权,约定支付顾问费5440万元。同日,高尔夫公司还与楚天时代公司签订《债务清偿合同》,对经武汉仲裁委员会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和判定的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高尔夫公司的债权债务,双方确认为2.5亿元,同意高尔夫公司以1.5亿元整清偿上述债务。高尔夫公司未履行上述协议,楚天时代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高尔夫公司去函称,由于高尔夫公司未按《债务清偿合同》支付1.5亿元欠款,因此解除2007年12月20日签订的《债务清偿合同》,高尔夫公司仍需按2.5亿元的债务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另须加倍支付欠款利息以及案件费、仲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2007年12月18日,高尔夫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股权变更及变更股东成员及董事会成员,新股东三星公司、瑞华公司也在股东会决议上盖章。2007年12月28日,三星公司与瑞华公司签署了新的《合资经营合同》、《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于2008年1月6日签订了《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补充条款》等。2008年1月4日,武汉市商务局作出武商务〔2008〕1号《市商务局关于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内容如下:……2、同意投资方武汉市东西湖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武汉顺天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至三星公司,中建公司将股权转让至瑞华公司……。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月9日颁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载明高尔夫公司股东为瑞华公司及三星公司。2008年1月24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工商分局(以下简称东西湖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高尔夫公司的股东变更后为三星公司(35%)、瑞华公司(65%),并于同日颁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股东为三星公司、瑞华公司。2008年1月25日,三星公司委派的董事张海燕签收了新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