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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韩国)大丰商社合作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382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吉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凯,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382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吉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凯,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进,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振兴,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原再审申请人):(韩国)大丰商社。

法定代表人:曹福铉,该商社社长。

吉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友公司)、(韩国)大丰商社(以下简称大丰商社)合作协议纠纷一案,进出口公司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2009)长民再字第52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200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09)吉民再申字第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良友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宽城法院)起诉称:2007年3月25日,经进出口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惠民的极力撮合,良友公司、进出口公司、大丰商社共同签订了农产品种植合作协议,约定:大丰商社负责整个项目管理,并承租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官地村400公顷土地用于种植农产品。进出口公司负责整个项目出口退税等相关事宜,并担保如大丰商社回款不及时,由其给付良友公司。协议签订后,良友公司按约定支付农民土地租金,农民劳动报酬,购买播种收割设备,购买种子、化肥及管理人员日常开支等人民币5,329,963元(以下币种同)。兴建大型冷库加工厂投入12,315,190元。2007年9月21日三方经协商,重新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及分配方法,并签订补充条款(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四款3条明确约定:良友公司按当年实际支出费用,如租地费用、种植费用、加工费用至FOB发生的费用等之和的1.6倍及冷库加工总投资的0.5倍之和作为良友公司应得到的分配额度,由进出口公司支付给良友公司。目前,良友公司按协议约定已将该项目所需资金全部支付完毕,但进出口公司委托人王惠民及大丰商社委托人金东秀却告知良友公司,2007年已无法履行协议中约定的给付义务。按三方补充条款约定,良友公司投入该项目种植资金5,329,963×1.6倍,计8,527,940元,兴建大型冷库加工厂投入12,315,190×0.5倍,计6,157,550元,上述两项共计14,685,490元。经良友公司多次催要,进出口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故良友公司请求判令进出口公司立即支付良友公司14,685,490元。

宽城法院查明:2007年初,进出口公司职员王惠民与大丰商社谈了一笔种植辣椒的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由于进出口公司没有资金,欲找一个合作伙伴,就找到良友公司的董事长郑超,经良友公司、进出口公司及大丰商社磋商,于2007年3月25日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大丰商社、进出口公司、良友公司三方就在双阳区齐家镇官地村种植糯玉米、辣椒,加工后出口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一、大丰商社提供种子,负责种植和生产加工,并对良友公司实施技术指导培训。负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并对产品进行包销,保证付款。负责在每批货物发货前15日内将货款预付汇入进出口公司账户;进出口公司负责代理良友公司和大丰商社的出口手续、报关、检验、FOB港口交货。负责按时办理结汇,并随时转给良友公司。负责出口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良友公司负责所需土地400公顷(6000亩)的承担,以每亩400元的价格包干。负责产品加工和储藏、设备厂房的建设。负责种植及(保险)、加工、至FOB交货过程中所需资金。二、其他约定。关于利润的分配:良友公司承担土地使用费、种植费用、生产加工费用及产品按FOB条款装船完毕所需的一切费用,并预计支一千万元(不足部分良友公司按实际数额支付)。支付方式:1、种植费用款,按每亩400元由良友公司直接支付给农户,种子、化肥、农药和种地用工和出口交货费用由良友公司支付给进出口公司,发票开给大丰商社。2、加工费用款支付方式:由大丰商社代表签字认可后,良友公司支付。3、生产线建设费用约投资600万元(按两年折旧计算)由良友公司另行支付。4、大丰商社按良友公司实际支出金额数外加60%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投资的50%之和作为销售款,支付给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公司当即支付良友公司;进出口公司负责退税,退税由进出口公司作为利润分配收入。如国家取消退税或不允许进出口公司退税,按现有退税标准由良友公司负责支付给进出口公司;大丰商社在境外销售款去掉上述进出口公司、良友公司分得的利润及费用,余下部分为大丰商社利润;三方合作协议拟定20年,第二年的合作方式可根据第一年的合作运作情况另行商定。三、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随时协商,补充变更,妥善解决发生的问题。补充后的条款具有同本合同同等效力。四、本合同一式六份,各方保留两份。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有良友公司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名、进出口公司公章及王惠民签名、大丰商社李载浩签名及印章。当日,进出口公司向良友公司出具了委托授权书,内容为“兹委托并全权授权王惠民代表我司,参加与良友公司和大丰商社合作事宜”,并加盖进出口公司公章;大丰商社也向良友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兹委托并全权授权金东秀、尹耀武代表我本人和大丰商社,参加与进出口公司和良友公司合作事宜,以上两位先生在三方协议合作中签的字代表大丰商社和我本人”,大丰商社社长李载浩签名。协议签订后,良友公司按约定支付农民土地租金、农民劳动报酬、购买播种收割设备、购买种子、化肥及管理人员日常开支等5,329,963元(有良友公司、进出口公司及大丰商社代表签名的齐家种植费用明细及决算);兴建大型冷库加工厂投入12,315,100元(其中已完工程造价10,815,100元,良友公司汇入吉林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程款150万元)。2007年9月20日、21日,三方经协商并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第一份内容为:三方自本年3月份开始合作以来,能够精诚团结共同努力,克服了干旱等一系列困难,今三方代表对下一步工作展望达成如下共识作为《补充协议》:一、种植方面:三方确认今年合作种植面积以实际租用土地304.947公顷为准合作种植辣椒,明年再争取过1000公顷的种植面积,今年因旱情严重,因抗旱等因素提高了投入,现需做好防霜工作,三方决定继续由大丰商社负责种植并负责收购,产出的辣椒直接归大丰商社所有。二、生产线(冷库)建设方面:因施工单位未能如期交工,可能要延误辣椒的生产,为防止万一,三方决定先由大丰商社负责联系租冷库,作为预备方案,保证辣椒顺利生产、加工。加工费用和租库费用计入辣椒成本。三、资金方面:因种植费用和冷库工程总价均超原计划,三方决定由良友公司继续负责筹措资金投入,仍按三方原合作协议的方式投入和回报。四、分配方法:1、本合同项下种植收获的农产品及加工后的农产品由大丰商社组织对外销售,销售所得价款归大丰商社所有。2、本合同项下种植收获的农产品及加工后的农产品出口由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退税,退税款归进出口公司所有。如国家取消退税或不允许进出口公司退税,三方另行协商分配方式,其他方式不变。3、良友公司应得到的分配数额按下列方式计算:按良友公司当年实际支出费用,如租地费用、种植费用、收购费用、加工费用至FOB发生的费用等之和的1.6倍,加上冷库加工厂总投资的0.5倍之和作为良友公司应得到的分配额度,由进出口公司支付给良友公司。以上条款为合作实践中在原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的补充,与原协议有抵触的以本条款为准,无抵触的仍以原协议为准。大丰商社代表金东秀签名,进出口公司代表王惠民签名,良友公司代表郑超签名。第二份《补充协议》的内容与第一份《补充协议》的内容三个地方不一致,第一,多一个大丰商社负责国内外销售。第二,多一个良友公司“每年”应得到的分配数额。第三,多一个注:大丰商社与进出口公司双方利润分配另行约定与良友公司无关。第二份补充协议大丰商社代表尹耀武签名,进出口公司代表王惠民签名,良友公司代表郑超签名。《补充协议》签订后,进出口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给付良友公司当年实际支出的费用,如租地费用、种植费用、收购费用、加工费用至FOB发生费用等之和的1.6倍及冷库加工厂中投资0.5倍之和作为良友公司应得到的分配数额,由进出口公司支付给良友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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