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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谭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宜志,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桂涛,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宜志,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桂涛,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林,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广西藤县人。

第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精盈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宇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桂涛,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铸骅,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广东阳江人,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桂涛,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健明,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广东阳江人。

委托代理人:陈桂涛,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林公司)、谭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0)桂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亿能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亿能公司对广东粤林公司、谭林受让藤县三座电站以及取得华能公司70%股权的整个操作过程并不知情,更不认可。广西高院在判决广东粤林公司、谭林返还股权转让款给亿能公司的同时,理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但广西高院只判决返还股权转让款而没有判决计付利息,有违法律规定。故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亿能公司系由广东粤林公司、谭铸骅、香港精盈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精盈公司)、苏健明共同约定成立的,广东粤林公司和香港精盈公司是亿能公司的合营方。原审根据广东粤林公司与谭铸骅、香港精盈公司、苏健明于2005年3月18日签订了《共同收购、经营藤县交口、和平、三江电站合同书》和案涉股份转让合同的内容以及各方就股份转让的操作过程等事实,认定亿能公司对广东粤林公司受让藤县交口、和平、三江电站以及取得华能公司70%股权的整个操作情况知情,并无不当。且涉案股权转让款项从亦未被广东粤林公司及谭林直接占有过,涉案股权转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因此亦未判令广东粤林公司及谭林返还亿能公司股权转让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亿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