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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珍、朱家萍、杜倩、张洪瀛、孙玉萍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314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李丽珍,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美国籍。 委托代理人:王元,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314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李丽珍,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美国籍。

委托代理人:王元,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朱家萍,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杜倩,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张洪瀛,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玉萍,女,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李丽珍因与被申诉人朱家萍、杜倩、张洪瀛、孙玉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民申字第1196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民申字第11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