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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海眼综合建筑师事务所、金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金晟大酒店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式会社海眼综合建筑师事务所。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洞278-13海眼大厦。 代表人:尹世汉(YOONSEHA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式会社海眼综合建筑师事务所。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洞278-13海眼大厦。

代表人:尹世汉(YOONSEHA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玉娟,女,汉族,1985年10月12月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181号大新行13楼。

代表人:金美姬(KIMMIHEE),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金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七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金美姬(KIMMIHE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株式会社海眼综合建筑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金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金晟大酒店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的(2011)苏商外辖终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株式会社海眼综合建筑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