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93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树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明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CASTEL电子公司(CastelElectronicsPtyLtd)。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孔(MichaelKwong),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因与被申请人CASTEL电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做出的(2012)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作为被执行人TCL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TCL公司对中山中院行使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中山中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根据法释〔200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TCL公司不服该裁定,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TCL公司就本案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