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7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红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沈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勇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敏捷,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