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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呼伦贝尔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升,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亚权,该公司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呼伦贝尔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升,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亚权,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明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斌代,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呼伦贝尔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0)内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联华公司、广厦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联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旭升、梁亚权,广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明明、刘斌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0日,发包人联华公司与承包人广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广厦公司承建联华公司开发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东区胜利大街诺敏路交叉口的华联商厦5号楼(三层、砖混、3378平方米)、6号楼(四层、框架、7786平方米)、7号楼(四层、框架、33600平方米)的土建、水、电、暖及外墙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05年9月1日(本年度有效工期45天),竣工日期为2006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有效工期240天。合同价款暂估价6500万元(以审定的决算为准)。专用条款约定,5号楼实行中间验收,应于2006年7月30日前竣工。2005年9月1日前,联华公司向广厦公司提供5号楼施工图及6号、7号楼基础图,2006年4月上旬提供6号、7号楼施工图。联华公司在开工前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广厦公司在2005年内完成5号楼部分主体工程及6号、7号楼部分独立基础,2006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含外装修)。冬季-5度以下时停止施工(土建部分),工期顺延(其他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约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2)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不可抗力;(6)专用条款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005年9月1日双方举行开工典礼,广厦公司进场施工。2006年5月10日,联华公司给广厦公司提供6号楼、7号楼基础施工图。联华公司在2006年5月23日变更基础施工图。2006年6月13日,图纸基本到位。2006年7月27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对6号楼进行图纸会审。

2006年4月18日,因联华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协调好,致使土方工程不能正常作业而停工。2006年5月3日联华公司就土方外运问题向区政府作了汇报。2006年5月21日晚,外运土方车被扣留,6号楼回填土和7号楼挖土停止。

2007年4月23日,联华公司要求广厦公司将5号楼尾工项目交牙克石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盛公司)承建。

2006年8月20日停电一天,9月2日停电半天,9月9日早6点至下午4点20分停电,9月16日早5点至11点20分停电,2007年4月24日停电一天。

2006年9月3日,联华公司将7号楼的建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给案外人建盛公司,2006年9月13日给广厦公司办理了5号、6号楼的建设施工许可证。

广厦公司出示联华公司工程变更联系单54份,证明工程变更约300项。据2006年4月22日的监理会议纪要记载,广厦公司催促6、7号楼的图纸尽快到位,并分别于2006年5月12日、2006年5月23日、2006年5月24日致函联华公司因图纸变更对施工造成困难。2006年5月27日监理会议纪要记载,广厦公司继续提出,图纸不到位无法施工。与此同时,广厦公司也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进度。

2006年5月3日建设、监理、施工三方《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分析指出:到目前为止广厦施工单位陆续到达施工人员320左右,包括塔吊在内的大型施工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已基本到位,作业面也正在逐步铺开。截止4月30日,施工方有凭据的资金投入为402万元,……资金投入与实际完成工程量比例严重失调,现场作业面劳动力投入少,施工作业窝工现象严重,工程进度非常缓慢,现场效果不明显”。2006年6月9日监理单位《关于施工单位进场使用不合格钢筋处理会议纪要》记载,广厦公司进场了没有合格证的地产钢条,被呼伦贝尔市质监站责令暂时停工。2006年6月10日《联华公司给广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信》要求广厦公司尽快派高管人员到施工现场解决管理混乱等问题。2006年6月12日广厦公司工程项目部做出《处理决定书》,对两次拉闸限电,造成施工现场混乱的施工人员进行了处理。2006年6月13日《呼伦贝尔市建设委员会会议纪要》记载,建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有资质,地产钢条未处理前不得施工。2006年6月16日《关于施工中被怀疑使用无合格证钢材的调查结果会议纪要》记载,没有合格证的钢筋,仅有0.092吨使用在地梁腰筋,对主体结构强度无影响,根据国标检测,该批没有合格证的钢筋可视为合格产品。

2006年7月25日,联华公司将7号楼A轴至Q轴正负零以上施工和地下回填土及地沟工程另行承包给建盛公司(7号楼自A轴至z轴共25轴,A轴至Q轴为15轴),建盛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竣工验收。

2006年7月26日,广厦公司给联华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一、我项目部全力以赴突击6号楼及7号楼北端部分(图r-y轴),并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主体封顶并在10月底完工。二、现已开始施工的北端二层(含6号楼)在甲方拨付我项目部捌拾万元后,保证于8月10日前完成二层封顶”。2006年7月27日,联华公司给付广厦公司80万元。

2007年7月11日,联华公司、广厦公司与案外人中行华夏公司签订了三方工程《交接记录》,约定“已完工程由广厦负责,未完工程由交管单位负责。广厦继续负责一层地沟砌筑,回填土、垫层,按合同据实结算”。

2007年7月17日,广厦公司向联华公司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相关的协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