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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汇嘉金农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汇嘉金农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易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汇嘉金农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易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东,上海市汇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璐,上海市汇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海市汇嘉金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易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脉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嘉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真相。1、易脉公司以他人名义出口汇嘉公司的货物,是否经过汇嘉公司的确认?2、收货人拒绝对第三个集装箱提货的原因是什么?第三个集装箱由谁处理,货款被谁占有?3、由加拿大政府确认的司法公证文书为什么二审法院没有采纳?4、买单出口是否合法?如违法对其违法后果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易脉公司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法院已经认定汇嘉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易脉公司以买单出口的方式办理结关手续。2、收货人拒绝提取第三个集装箱的原因应由汇嘉公司举证,汇嘉公司所称收货人拒绝提取第三个集装箱,并无证据证明。3、汇嘉公司二审提交的所谓收货人林伟雄的函件虽然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汇嘉公司未提供该文件的中译文,不符合法律要求;无法证明是“林伟雄”出具的证言;公证的证人与签名的证人不同;仅为一面之词,没有证明力。4、买单出口是合法的,汇嘉公司已经确认,后果应由汇嘉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汇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汇嘉公司是托运人、易脉公司是承运人的认定并无异议,且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合同争议。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货物装船后,因汇嘉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书》的约定及时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易脉公司采用买单出口的方式办理报关等出运手续。2011年5月4日,易脉公司将两份提单核对件以及相关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传真并邮寄给汇嘉公司,其中的托运人分别为华中公司与蓝天公司。汇嘉公司对此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汇嘉公司接到易脉公司邮寄的单证原件后,也未提出异议,且将相关单证邮寄给收货人,以供其在加拿大目的港办理进关手续。收货人收到汇嘉公司邮寄的单证后支付了各项费用,包括传真中列明的相关运费、压车费、报关费,并向易脉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办理了提货手续。二审判决认定易脉公司办理运输单证和报关出口的行为经过汇嘉公司的确认,并无不当。

涉案运输采用电放的形式进行交付,汇嘉公司向易脉公司发出放货通知,要求将GATU1099767和GATU1361347两个集装箱内的货物交付收货人VIC LAM,汇嘉公司确认其中GATU1099767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已经由收货人提取。由此可见,未以汇嘉公司名义办理出口并不影响汇嘉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汇嘉公司认为易脉公司通过买单出口的形式为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对易脉公司进行处罚。易脉公司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影响本案运输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在汇嘉公司提交的收货人出具的《致北海市汇嘉金农工贸公司的函》中,收货人称其不支付货款的原因是没有证据证明收到的货物就是汇嘉公司发出的货物。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货物由收货人根据汇嘉公司的通知,在支付了相关费用并根据汇嘉公司提供的文件报关后,才得以提取。因此,收货人以不能证明货物来源为由拒不支付货款,属于汇嘉公司与收货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易脉公司买单出口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汇嘉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函件,二审法院已经当庭进行了质证,并不违反程序规定。该函件只是收货人关于其拒付货款原因的单方陈述,并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二审判决驳回汇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汇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汇嘉金农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方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