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雪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太康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路玉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扬,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雪淇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雪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