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人民政府执行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09)执监字第254号 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执监字第86号执行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一案,现答复如下: 你单位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09)执监字第254号

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执监字第86号执行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一案,现答复如下:

你单位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们认为,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等诉湖南省金龄房地产公司、湖南岸达实业贸易总公司一案已于2002年在上述批复作出之前执行完毕,因此本案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参照我院(1996)经终字第199号《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款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对一审确定了本息及其他费用、二审维持原判但没有提及二审期间的利息的,执行程序中有权执行二审期间的利息。

综上,你单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