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时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大勇,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森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金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大勇,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正良,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松华,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正良,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松华,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原海宁白杨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大勇,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张金,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严大勇,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森桥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朱张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