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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南房管所与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区教育局及石家庄市第三十二中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中南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肖香宝,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许克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焕忠,河北世纪方舟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中南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肖香宝,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许克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焕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诉人):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桥东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金文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杰,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健,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第三十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武勇波,该中学教工。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中南房管所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区教育局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第三十二中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文学

审 判 员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尚 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