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09)执监字第243号 你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执字第16号和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广铁中法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以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据我院(2005)民二终字第176号判决,执行了被执行人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财产8306.59万元,在查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已无其它财产的情况下,依判决确认你公司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你公司的财产,在剩余的2.1亿元的债务中实际冻结你公司资产1.2亿元,尚未满足剩余债务的数额。为此继续冻结你公司持有的“粤宏远A ”股票8708.6507万股,查封东府国用(1997)第特368号宏远大厦用地,考虑到所冻结的上述股权中有6261万股已质押担保给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等4家银行机构,所查封的土地已全部办理借款抵押手续,并且上述财产价值正在评估之中。因此,你公司申诉所称执行中查封的财产严重超出执行标的,与事实不符,你公司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