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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讷河市人民政府以及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源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再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源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商场一座6楼601室。 代表人:李金岩,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源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商场一座6楼601室。

代表人:李金岩,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讷河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崔晶,黑龙江省讷河市工信局副局长。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铁路街。

法定代表人:李克远,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黑龙江源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金岩,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源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讷河市人民政府以及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源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涉港商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源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经法庭通知后补充提交的材料亦不能有效证明其目前的身份状况,故源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源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可在补齐相关材料后依法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源兴国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