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09)执监字第253号 你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执监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向我院提出申诉。经研究,我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军队开办的企业无偿移交地方的,开办单位的民事责任均由接受单位承担。你公司于1999年接受移交武警部队开办的广东安冶经济发展公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公司请求我院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7)益赫执字第8-20号执行裁定书的问题,请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