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4号 法定代表人:段卫东,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秉,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兆,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联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信阳市第九中学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联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省信阳市第九中学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信阳市第九中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信阳市第九中学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