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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羿克,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炜,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羿克,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炜,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佩瑶,该公司法务部主管。

申请再审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