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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5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力博,北京大成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5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力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义,该市市长。

一审被告: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奇公司)、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信资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内蒙古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支行石东路办事处(以下简称债权银行,下文所称的工商银行包括债权银行及其上级银行)对涉案资产享有所有权,足以推翻原判决。(二)二审判决认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解决部分企业与市工商银行受偿财产问题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第二次会议纪要”)消灭了工商银行对涉案资产的所有权,并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二审判决关于中信资产公司的诉请是基于转贷业务形成的合同债权,并且该合同债权自合同达成之日起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仕奇公司在二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材料称,(一)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工商银行已取得涉案资产的所有权。(二)“第二次会议纪要”对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纪要内容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未能办理具体转贷手续并不影响双方基于已经达成的合意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涉案抵押资产自划转至仕奇公司之后,工商银行的担保物权已被新的借贷关系所取代。1998年6月11日,仕奇公司与工商银行参加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召集的协调会议,形成了《关于研究解决呼和浩特市有关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具体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第一次会议纪要”),确定仕奇公司与工商银行之间形成转贷关系,而“第二次会议纪要”召开的时间可以视作工商银行要求仕奇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从“第二次会议纪要”召开时间起算工商银行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被申请人仕奇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工商银行是否取得涉案抵押资产的所有权问题。

原内蒙古毛条总厂作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纺织行业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原内蒙古毛条总厂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原内蒙古毛条总厂宣告破产的裁定。期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原内蒙古毛条总厂以厂房、设备向工商银行所申请的5189万元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有效,并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将原内蒙古毛条总厂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用房屋、生产用设备)36968004.98元优先清偿工商银行的抵押贷款。1996年10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原内蒙古毛条总厂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结破产的裁定可以认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但不能由此认定已经别除在外的破产企业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别除在外的抵押资产应当由抵押权人即工商银行按照抵押权实现的法定形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方式包括折价、变卖和拍卖。其中折价的方式转移的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但选择折价方式以及确定折价的具体条件应当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为前提。中信资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工商银行与原内蒙古毛条总厂曾经协商以抵押资产折价进行受偿的事实,其认为人民法院终结破产裁定能够确认涉案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工商银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涉案抵押资产的流转是否在工商银行与仕奇公司之间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1997年5月2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呼政办发[1997]6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仕奇集团接收原内蒙古毛条总厂的通知》,该通知记载原内蒙古毛条总厂破产清算分配后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仕奇公司接收,原内蒙古毛条总厂向工商银行抵押而获得有效贷款36968004.98元,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承担,该资产作为国家资本金,亦划转仕奇公司。该通知印发时间是1997年5月26日,抄送单位包括了工商银行。1997年7月24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以呼财工企发[1997]17号文件对仕奇公司接收原内蒙古毛条总厂破产财产有关财务问题的请示报告予以批复,在帐务处理上,涉案资产列为国家资本金。自此,原内蒙古毛条总厂各项资产正式划归仕奇公司。1998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通过两次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形成“第一次会议纪要”和“第二次会议纪要”,确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对工商银行36968004.98元债务转由仕奇公司承担,并且由仕奇公司与工商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转贷业务办理转贷手续。仕奇公司与工商银行相关人员均参加了上述两次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会后,仕奇公司与工商银行一直未办理转贷手续。

综观上述资产的流转情况,在涉案固定资产贷款抵押权存续期间,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划转命令,仕奇公司接收了抵押人原内蒙古毛条总厂的抵押资产。同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呼政办发[1997]64号通知可以说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代替原内蒙古毛条总厂作为债务人向工商银行承担贷款债务36968004.98元,该通知也抄送给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这一行为可视作债务承担行为。工商银行对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承担原内蒙古毛条总厂贷款债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协调仕奇公司与工商银行办理转贷手续事宜均是知情的,且也未提出异议。中信资产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第二次会议纪要”消灭工商银行对涉案资产的所有权,并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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