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唐福玉抢劫、放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唐福玉,男,汉族,1993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怀远县XX乡XX村XX队XX号。2012年4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福玉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唐福玉,男,汉族,1993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怀远县XX乡XX村XX队XX号。2012年4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福玉犯抢劫罪、放火罪一案,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浙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福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唐福玉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浙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唐福玉在浙江省杭州市务工期间租住在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街道XX小区X幢X单元402室,后返回原籍安徽省怀远县。2011年11月22日,唐福玉经预谋,从怀远县乘车至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街道XX小区X幢X单元4楼,伺机到403室盗窃。当日17时30分许,唐福玉见403室只有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4岁)一人,即从走廊窗户爬入403室阳台入室行窃,被王某某发现后,唐福玉采用手臂勒颈、拳头击打头面部、脚踩头面部和胸部、将头撞击地板等手段致王某某因口鼻部及颈部遭外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唐福玉在室内搜得现金1 500余元及若干黄金首饰后,为毁灭罪证,将室内的被子、衣服等易燃物堆盖在王某某的尸体上,从客厅取来二锅头酒浇洒其上引燃,尔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分别在案发现场所在单元后门外草地上、一楼电梯口提取的检出被告人唐福玉DNA的两枚烟蒂、被害人王某某儿子的袜子,案发现场提取的酒瓶碎片,从唐福玉处提取的其案发时所穿的上衣,唐福玉初中新生学籍注册审批表,证人阜某某、王某、毛某某(甲)、鲍某某、毛某某(乙)、张某某、唐某某、邹某、邢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火灾事故简易调查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福玉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福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居民住宅楼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唐福玉入户盗窃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后,即当场使用多种手段对王某某实施暴力,致王死亡,杀人后为毁灭罪证,又放火焚烧尸体和现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刑二终字第159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唐福玉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捷

代理审判员 贾 伟

代理审判员 郑 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