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国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子能,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裕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欧柏贤,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爱普生(上海)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泷泽武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驰,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池清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驰,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江裕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爱普生(上海)信息产品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做出的(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3〕56号民事抗诉书,就同一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已以(2013)民抗字第72号案立案受理。因此,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