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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江裕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爱普生(上海)信息产品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国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子能,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国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子能,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裕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欧柏贤,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爱普生(上海)信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泷泽武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驰,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池清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驰,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江裕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爱普生(上海)信息产品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做出的(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3〕56号民事抗诉书,就同一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已以(2013)民抗字第72号案立案受理。因此,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