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7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恒富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雄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敏,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世源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海南恒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世源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琼民二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南恒富通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