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洞庭湖青海西路大卜巷。 法定代表人:赵春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宋跃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2区28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相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永梅,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