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人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三水枫叶度假村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3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驰雨,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3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驰雨,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灿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炳飞,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三水枫叶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再审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三水枫叶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