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6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歧兵,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广源惠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广源惠利商贸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二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