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屠凤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佐,该公司法务处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天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蒲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宝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冠华,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天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