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61号 法定代表人:晋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富,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亮,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忠昌,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钧,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师范大学实验中学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