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8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和达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连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原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信成,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志敏,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长城华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瑞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涿州和达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保定长城华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涿州和达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