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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韦高叶、浙江优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即原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CASTEL FRERES SAS)。住所地:法国布朗克福市乔治·古内梅街24号(24 Rue Georges Guyne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即原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CASTEL FRERES SAS)。住所地:法国布朗克福市乔治·古内梅街24号(24 Rue Georges Guynemer 33290 Blanquefort France)。

法定代表人:阿兰·卡斯特(ALAIN CASTEL),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沐泽,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君恒,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道之,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西班牙王国公民。

委托代理人:苏和秦,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峨眉路315号106A室。

法定代表人:伍哲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和秦,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韦高叶,女,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原泰顺县尊堡酒庄业主。

一审被告:浙江优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1幢1102室-3。

法定代表人:马必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沐泽,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君恒,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韦高叶、浙江优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