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某,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粱曙明 审 判 员 :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 书 记 员 :徐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