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董玉春。 委托代理人:王丽春,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恒基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洪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曲延军,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董玉春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恒基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董玉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