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4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兆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先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先宝。 申请再审人徐兆花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曲先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兆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