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执行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68号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你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执复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申诉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能否以出资不实为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68号

四川省岳池变电工程公司

你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执复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申诉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能否以出资不实为由追加被执行人奉节县康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你公司认为应以奉节县人民政府奉府函(1996)163号文件所确定的实际投资额为康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康乐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有证据表明,康乐公司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了在康乐公司成立时认缴的出资额,你公司的上述申诉请求混淆了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之间的区别。你公司还认为康乐公司接收康乐火电厂固定资产有9508万元,因此康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只有2000万元,这一意见又混淆了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之间的区别。

二、关于你公司反映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康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问题,这不属于执行程序解决的范围,需要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综上,你公司的申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