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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北京市梦宇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先导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北京市至元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某,男,汉族,北京市梦宇科技发展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西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梦宇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先导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某某、北京市梦宇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先导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再终字第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首创公司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并于2012年6月7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首创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