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巨某利,男,汉族, 住西安市明德门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巨某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 张 潇 审判员 : 张 纯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