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昌,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对史长英伪造证据案已立案侦查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泽龙粮食加工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