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4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驰雨,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灿光,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