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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诚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大理市银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诚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博克寓北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白族,该公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诚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博克寓北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白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理市银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理市银桥镇鹤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云南孙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云南诚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赛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理市银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银桥镇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诚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既已查明并确认了诚赛公司完成的最终设计工程预算总投资为8773.7024万元,又以2010年涉案河道治理工程预算总投资741.2233万元的2.5%来计算诚赛公司应收取的设计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二审认为“银桥镇政府虽签收了诚赛公司所做整体设计方案,但其对该预算总投资并不予认可,且涉案四条溪综合治理整体设计方案不属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对此亦未另行予以约定,故诚赛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并不符合科学规律。(三)二审关于诚赛公司对银桥镇政府预付款无异议视为放弃违约责任,以及因双方对设计费有争议不认为是违约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诚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银桥镇政府提交意见称:诚赛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诚赛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工程项目投资金额,且都没有得到银桥镇政府的认可;诚赛公司仅收到约定的5000元部分预付款后,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推迟履行合同或顺延提交设计成果,即履行合同,以实际行动认可了银桥镇政府未足额支付预付款的行为,银桥镇政府不构成违约。

本院查明:诚赛公司与银桥镇政府所签《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关于“2010年银桥镇洱海综合治理河道工程项目(锦溪、白石溪、双鸳溪和隐仙溪),主要建设项目为河道综合治理及跌水坎、潜坎、水毁修复等,设计要求达到技施阶段”;第7.1条关于“本合同的设计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费标准按工程预算总投资2.5%计收”、第7.2条关于“本合同计划总投资240万元,如果工程预算总投资增加,增加部分设计费按7.1条收取”;第12.4条关于“发包人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 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的约定,诚赛公司应完成涉案四条溪2010年度综合治理的相关设计工作,银桥镇政府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设计费。

本院认为,1.关于应否以2010年河道治理工程预算总投资741.2233万元计算设计费的问题。诚赛公司设计完成的涉案四条溪,2010年度综合治理工程预算总投资为741.2233万元,虽超出涉案合同计划总投资240万元的约定,因银桥镇政府未提出异议,事后亦按此设计图纸进行了施工,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银桥镇政府应依约定向诚赛公司支付设计费180305.825元,具有事实依据,也不违反合同约定。因涉案工程为政府投资的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整体设计方案及其所涉预算总投资应经过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整体设计方案及其预算总投资还应得到银桥镇政府的确认。本案中,银桥镇政府虽签收了诚赛公司所做整体设计方案,但其对该预算总投资并不予认可,且涉案四条溪综合治理整体设计方案不属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对此亦未另行约定,故诚赛公司提出应按涉案四条溪综合治理整体设计预算总投资8773.7024万元计算设计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二审判决有关“银桥镇政府虽签收了诚赛公司所做整体设计方案,但其对该预算总投资并不予认可,且涉案四条溪综合治理整体设计方案不属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认定是否无事实依据、不符合科学规律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书》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方承担2010年银桥镇洱海综合治理河道工程项目(锦溪、白石溪、双鸳溪和隐仙溪)设计工作”,而且还约定“本合同计划总投资240万元”。这些内容表明,双方只就2010年度的河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了约定。诚赛公司作为专业的设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了其提出的年度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整体设计方案,其所提出的整体设计方案只是为年度方案服务。如果诚赛公司的整体设计方案被使用,可以依法另行主张相应的设计费。故二审判决的认定具有事实依据且不违反科学规律。

3.关于诚赛公司是否放弃违约责任的问题。二审判决认定,《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书》于2010年6月2日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银桥镇政府仅于2010年6月30日向诚赛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00元,诚赛公司对银桥镇政府未依约支付预付款并无异议并开始履行合同,诚赛公司该行为应视为其对银桥镇政府未按约支付预付款所致违约责任主张的放弃。至于预付款之外的款项,因双方有争议,且款项数额不确定,故银桥镇政府未予以支付不属违约。二审判决的认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妥。

综上,诚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诚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 张 潇

审判员 : 张 纯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