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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与万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分销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冶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冶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冶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万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分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冶公司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并于2013年3月18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中冶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冶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