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某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岳原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岳原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二建公司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并于2012年10月22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二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