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2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穆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邯郸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邯郸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