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静,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宁,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生。 委托代理人:张天禧。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王春生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1)高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3年8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林静、田宁,王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天禧、崔玉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称:1.王春生对本申请的电路结构及其相关概念理解有误。本申请说明书中以变压器作为发电站模拟输送电压,以普通白炽灯的灯丝模拟输电线和负载,其中模拟输电线和负载的白炽灯丝与变压器均串联。本申请说明书中所定义的输入功率是模拟输电线的白炽灯丝两端的功率,且是由模拟输电线的白炽灯的额定功率决定的;输出功率是模拟负载的白炽灯丝两端的功率,由模拟负载的白炽灯的额定功率决定的,可见,本申请中关于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的概念与常规电路结构的定义不同。一、二审法院对于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的计算方式也有悖于王春生的设计思路,输入功率认定为变压器两端的输入功率,输出功率为负载侧输出功率,从而得出输出功率小于输入功率的结论。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原因在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克服现有输电线路中存在的耗能太多的缺陷,提供一种新型提高输电线输出效率的方法,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大幅度提高输电过程中的输出效率,有效节约能源,为充分利用电能提供很好的途径,从而更加适于实用(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申请的部分实施方式可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将负载处装置PZ220-60W灯泡增加到12盏。如果他们都发光,证明提高到11倍”、“将负载处增加负荷PZ220-60W灯2盏,……,用功率可计算得出消耗功率840W正常做功。”可见,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是通过增加模拟负载的白炽灯的数量,从而增加输出功率;而当负载增加到一定程度,必然导致输出功率大于输入功率,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因此不具备实用性。此外,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实用性的评判应当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应当依据申请人的设计思路,分析申请人所主张的技术方案,对该方案是否具备产业实用性加以评判,而不仅依据说明书附图进行简单电路计算而得出该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的结论。 王春生提交答辩意见称:1.本申请中所述“变压器作为发电站输送电压”不是普通变压器,而是“分子动高温超导变压器作为发电站输送电压”。所述“以普通白炽灯的灯丝模拟输电线和负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按要求白炽灯应在额定状态下工作,但实际操作或运行中,多在额定状态上下范围变动。2.关于说明书中技术方案实质上是否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8页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2中只注出12盏白炽灯增加2盏到14盏,输电线支路108条,比图1增加11倍,消耗功率840W,可计算出输出功率提高到98.8%,图1输出功率为60.7%。另外,“图3”和“图4”的描述存在笔误,原图3为图4,图4为图3,当灯泡增加到28盏,输电线路增加到252条,消耗功率为1680W,输出效率为99.3%。这样的试验方式已说明本申请大幅度提高了输电过程中输出效率,也不会导致输出功率大于输入功率,完全符合能量守恒定律。 同时,王春生还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在再审程序中重新提出超出原来理由的理由,应当在两审败诉后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快速依法作出新的决定。 王春生在听证过程中还提出本案再审申请的期间已超过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申请时限,即六个月,不应予以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则认为,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院审查查明:1.本申请说明书中对于附图的文字描述部分中“图3”和“图4”的附图编号存在笔误,原图3应为图4,原图4应为图3,即图3的文字说明应为“所示为本发明分子动热功率高温超导变压器取代输电线电路252条每支路P220V-15W输电装备的复联电路图”。2.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是2012年8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该判决的时间为2012年8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13年5月24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间;(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能量守恒定律。 (一)关于本案是否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间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于2013年5月24日提出再审申请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可见,本案申请再审的截止日期应为2013年6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没有超出申请再审的期间。王春生关于本案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再审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能量守恒定律。根据能量守恒定律,作为物质运动的一般能量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只能从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能量不能自行消灭和创生,宇宙中总的能量不变。本发明通过说明书图2-8及相应的文字描述来说明如何模拟本发明的输电线及用户的负载这一技术方案。图1是为模拟现有技术方案的附图,其中图右侧部分的多条输电线并联的实验装置是模拟从变压器输出到用户之间的输电线,即对应于输入功率P1,左侧部分的多个并联灯泡模拟用户负载,即对应于输出功率P2。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1594号决定之所以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主要是基于说明书中所述的图2中输出功率P2提高12倍是相对于图1中输出功率P2来说的,只有当二者的输入功率P1相同时才具有可比性,由于图1的输入功率为300W,所以推定图2的输入功率也应该为300W。其结果是,图2的负载是720W(即60W的灯泡12只),输入功率为300W,输出功率大于输入功率,当然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然而这种推定缺乏事实基础。从本申请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可知,基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模拟变压器以及负载的实验设计思路,图2的输电线为108条,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输入功率,而按照说明书中对于图3的文字描述可知,图3是用每支220V-15W的负载电路、252条来模拟变压器,此时输入功率P1应为3780W(即15W的灯泡252只)。同理,如果将图2的输入功率的模拟输电线按15W的灯泡108只来计算,输入功率P1应为1620W,显然不是300W,所以不能推定图2的输入功率为300W,并据此认定本申请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虽然说明书中将图2的输出功率P2与图1的输出功率P2比较得出输出功率增加12倍缺乏共同的比较基础,但这只是说明书中存在的瑕疵,并不能据此认定图2的输入功率必然与图1相同,从而认定图2的输入功率为300W。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第21594号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故应依法予以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