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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海运株式会社与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北海市华垦商业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追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9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进海运株式会社(HanjinShippingCo.,Ltd.)。 法定代表人:金永敏(Kim,YoungMi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陈歆,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9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进海运株式会社(HanjinShippingCo.,Ltd.)。

法定代表人:金永敏(Kim,YoungMi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陈歆,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小良,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葆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权,该公司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海市华垦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裕平,该公司总经理。

韩进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进会社)因与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外代)、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南光公司)、北海市华垦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垦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8)桂民四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韩进会社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称:其所属的“天娜皇后(Timur Queen)”轮于1998年6月18日在印度尼西亚杜迈(Dumai)港装运7,919.433吨棕榈油,于6月24日运抵中国北海港。北海外代作为船方的卸货港代理,超越代理权限,擅自释放货物。北海外代同时又是涉案货物的报关代理,伙同北京南光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南光公司)使用虚假提单和文件报关,并协助非货物权利人华垦公司提取货物。因无单放货,韩进会社已向提单持有人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公司)支付赔款399.90万美元,为使在新加坡被扣押的“天娜皇后”轮获释而产生律师费、法院费用、担保手续费共30万美元,同时还遭受该轮被扣押期间的船期损失17.71万美元。因北京南光公司已被注销,其主管单位中国南光公司作为清算义务人,虚构债权债务已清结,应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北京南光公司的债务。请求法院判令北海外代、中国南光公司、华垦公司赔偿韩进会社损失447.61万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7年5月3日,T油轮私人有限公司(T-Tankers Private Ltd.,以下简称T油轮公司)将其所属的“天娜皇后”轮期租给韩进会社,双方约定:租期2年,租金7,700美元天,船舶在装港和卸港应使用租船人的代理,船东或船舶非经租船人同意,不得指定代理。1998年6月8日,新加坡桂新国际有限公司(Gui X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Pte.Ltd.,以下简称桂新公司)与韩进会社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桂新公司承租韩进会社的“太阳钻石(Sun Diamond)”轮或由船东选择“天娜皇后”轮载运8,000吨(承租人有权加减5%)散装一级精炼棕榈油至中国;装货港为杜迈港或乌拉湾(Belawan)港或巴锡尔古当(Pasir Gudang)港,卸港为南中国(香港以南)一个安全港口泊位;备妥日1998年6月11日,销约日1998年6月17日。

1998年6月18日,拉法斯船舶经纪私人有限公司(Raffles Shipbrokers( s ) Pte.Ltd.,)作为代理人代表船长在新加坡签发了五套编号分别为SPDUMBEI-01、02、03、04、05号提单,记载:托运人新加坡威玛贸易私人有限公司(Wilmar Trading Pte.Ltd., Singapore,以下简称威玛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港澳公司,货物为表面状态良好之精炼棕榈油,由“天娜皇后”轮自印度尼西亚杜迈港运至中国北海港,运费预付。其中,01号至05提单记载的棕榈油重量分别为1,999.957吨、2,399.921吨、1,008.787吨、1,519.645吨、991.123吨,总计7,919.433吨。该五套提单均特别注明:根据1998年6月8日韩进会社与桂新公司在新加坡签订的租船合同条款安排本次运输;该租船合同除费率和支付条款外,其他条款均约束本次运输的所有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可从托运人或租船人处得到租船合同文本。

1998年6月15日,韩进会社向北海外代发送传真,委托其作为“天娜皇后”轮在卸货港的船务代理人,并对货物情况、船舶资料等作了概述。韩进会社散装液体运输队经理郑义石称,“由于我的疏漏,6月15日的传真,报错了货物重量。第一个传真货物5,000吨系打字疏忽,需改正为8,000吨。改正该错后,当天上午我又重发一个传真。”但北海外代称仅收到货物重量为5,000吨的传真。韩进会社于6月20日向北海外代传真了编号分别为SPDUMBEI-01、02、03、04、05的提单复印件以及船员名单和积载图,但北海外代否认收到过提单复印件的传真。北海外代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份“天娜皇后”轮载货清单复印件,第一份记载:要求北海外代申请进口的货物数量4,999.433吨,提单号SPDUMBEL-01;第二份记载:要求北海外代申请进口的货物数量7,919.433吨,提单号仍为SPDUMBEL-01。韩进会社否认该载货清单的真实性,为此出具了船长关于该两份载货清单仿冒了船长签字、船章亦不真实的证词,并请求北海外代提交原件供质证,北海外代以有关档案仅保留二年为由,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原件。船长亦未就该问题出庭作证。

1998年6月8日,钦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下称钦纺公司)与华垦公司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书,约定:钦纺公司按6,400元吨供给华垦公司2,500吨棕榈油,并以钦纺公司的欠款支付油款;另委托华垦公司代理发运5,500吨棕榈油,代理费30元人民币吨;由华垦公司与油库签订租库合同,华垦公司在租库合同中的义务由钦纺公司承担;华垦公司凭钦纺公司开出的提单发货(由钦纺公司、华垦公司经办人签字留样给仓库,并以留样签字开单、凭单发货)。同日,华垦公司与北海德港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港公司)签订油库租赁合同,约定:储存货物为散装食用油8,000吨,储存费每吨每月70元人民币,储存时间约1个月,月仓储费共56万元人民币。

1998年6月24日,“天娜皇后”轮抵北海港,根据租船人桂新公司的指令,韩进会社将其所运货物全部卸入华垦公司租赁的德港公司油库(以下简称德港油库)。6月26日,北海外代向北海海关致函,称:其代理的“天娜皇后”轮自印度尼西亚杜迈港装运5,000吨棕榈油至北海,“由于发货人装港计量错误,船舶到港计量才发现溢装2,900多吨。发货人已指示船东,暂将此货物卸存北海港,并与收货人协商将溢装货物一并购买。请贵关接受我司有关溢装2,920吨货物的申报。”7月10日,北海外代以自己为申请单位填写海关监管货物入仓申请表。7月20日,北京南光公司书面委托北海外代办理“天娜皇后”轮货物报关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北京南光公司申请,于7月23日计量并于7月27日出具容量计重证书,证实进入德港公司油库棕榈油共7,301.461吨,与提单记载相比短重617.972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