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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奥圣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负责人:施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登勇,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施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登勇,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莉,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奥圣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昌汉,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正良,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雨佳,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锦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浙江公司)因与浙江奥圣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圣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的(2010)津高民四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奥圣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称:人寿财险浙江公司承保奥圣公司所属的“奥圣65”轮,承保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和附加险。在保险期间内,该轮于2008年12月21日在天津北锚地抛锚避风,当时偏北风8-9级,轮机长发现右舷机舱引水阀阀盖结合处有漏水现象,准备更换垫片。由于风浪大,该轮摇摆厉害,更换垫片时阀芯弹出,大量海水涌入机舱。船长立即发出堵漏警报并请求救助。“奥圣57”轮和“津航浚106”轮靠上该轮一起拖带。因风浪太大,“津航浚106”轮3根拖缆崩断,“奥圣65”轮船体完全搁浅。该轮最终由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以下简称上海打捞局)成功打捞,之后奥圣公司将该轮从天津拖航至浙江舟山修理。本次事故共产生经济损失78,835,132元。该经济损失属于人寿财险浙江公司和人寿财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请求法院判令人寿财险浙江公司和人寿财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8,835,132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奥圣公司是耙吸式挖泥船“奥圣65”轮的船舶所有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为该轮经营人。2007年5月2日,人寿财险浙江公司签发了811022008330903000151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海洋公司,被保险人为奥圣公司,船舶为“奥圣65”轮;主险承保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附加险险别为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航行区域为近海及内河A、B级,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143,000,000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12月6日至2009年12月5日;部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00元或按责论处(全责20%,主责15%,同责10%,次责5%),两者以高者为准。

2008年12月21日,“奥圣65”轮在天津港北锚地抛锚。根据该轮航海日志记载,当时气象为0800时东北风7级,波浪5-6级。根据天津市气象信息中心出具的气象资料记载,塘沽地区经历了暴雪天气。仁祥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祥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所附北京全球气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海域天气海况分析报告记载:12月21日渤海受强冷空气影响,凌晨开始风力逐渐加大,0800时海上风力增大到8-9级,瞬时风力达10-11级,浪高达2.0米以上,中央气象台提前2天发布了海上大风橙色警报。

2008年12月21日约0800时,“奥圣65”轮的轮机长发现右舷机舱引水阀阀盖结合处有漏水现象,更换垫片时阀芯弹出,大量海水涌入机舱。船长立即发出堵漏警报,并报天津海事局交管中心请求救助。在附近工作的“奥圣57”轮、“津航浚106”轮靠上“奥圣65”轮一起拖带。拖带中,“津航浚106”轮3根拖缆崩断。随后“奥圣65”轮船体完全搁浅,搁浅位置为北纬38°57.417′,东经117°57.965′。之后,该轮向天津海事局递交了海事报告。

事故发生后,海洋公司与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以下简称烟台打捞局)洽谈“奥圣65”轮的打捞事宜。烟台打捞局对该轮进行了探摸,并分别于2008年12月24日、2009年2月12日出具了沉船探摸报告。随后,天津海事局也下达了限期打捞通知书。期间,奥圣公司与人寿财险浙江公司之间就打捞费用等事宜以往来函件形式进行了沟通,并请人寿财险浙江公司对救助费用作出决定。人寿财险浙江公司申明:打捞方案、打捞合同由船东决定,并承担其法律后果;人寿财险浙江公司派员参与或提供参考意见,不视为对保险责任的承认,并提醒奥圣公司对沉船采取警戒措施,避免他船与其发生碰撞;在获得相关证明资料前,其无法确定是否为保险事故,在法律上也无支付赔偿金或提供担保的义务。海洋公司向烟台打捞局支付了探摸费180,000元。

2009年1月1日,海洋公司与上海成功水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打捞合同,但经过一段时间工作,由于上海成功水域工程有限公司无力继续履行,双方终止该打捞合同。

2009年2月18日0600时,“天台81”轮撞上“奥圣65”轮,“天台81”轮沉没。

海洋公司与上海打捞局先后于2009年5月18日、7月13日签订“奥圣65”轮救助打捞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救助打捞费用总价为48,600,000元。“奥圣65”轮最终由上海打捞局打捞成功,奥圣公司向上海打捞局支付48,600,000元。

2009年6月8日,海洋公司出具证明:在“奥圣65”轮搁浅后,根据天津海事局必须有船只进行看护的要求,“汇龙驳607”轮从2009年2月7日至6月6日作为看护船,产生看护费840,000元。

2009年7月23日,海洋公司与舟山市鼎盛船舶服务公司签订海上拖航合同,将“奥圣65”轮拖航至舟山市,产生拖航费938,000元。奥圣公司已向舟山市鼎盛船舶服务公司支付638,000元。

2009年8月16日,海洋公司与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签订“奥圣65”轮维修合同,估算修理费12,000,000元。2009年12月14日,该轮修理决算总额为11,385,627元。2009年8月25日,海洋公司代表奥圣公司购买和委托修理了船舶机械系统、控制系统、液压系统、通讯系统、自动化系统、挖泥配套等设备,发生费用总计16,815,315元。

海洋公司就“津航浚106”轮崩断的3根拖缆向天津信义德船舶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重新购买费用76,190元。

奥圣公司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请求人寿财险浙江公司、人寿财险公司赔偿未果,为此成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