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费尔兰海运有限公司(FairlaneMarineLtd.)。 法定代表人:约翰·哈里开伊埃斯(JohnHalkias),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朱国林,上海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潇,上海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 负责人:李大鹏,该支公司总经理。 费尔兰海运有限公司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的(2008)鄂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费尔兰海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